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章程
序 言
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是面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1年的上海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第二机械制造训练班和第三机械制造训练班,后分别被命名为上海市劳动局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和上海市劳动局第三高级技工学校,1998年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两校基础上合并成立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2003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整体划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学校被国家劳动部命名为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上海市教委命名为上海市现代化标志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命名为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为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创建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现代化新型职业技术学校。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中文简称为“高技校”;英文全称为“Shanghai Technician School”,英文缩写为“STS”。学校网址是:http://hr.anrinternplace.com。
第二条 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多层次多类型的教育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和考核职责。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88号,设有虹口校区、长宁校区,其中虹口校区是主校区,位于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88号,长宁校区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31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托产业、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了每个学生的职业需求和持续发展,提供优质的职业教育服务”的办学理念,秉承“职业素质为核心、职业知识为基础、职业技术为重点”的育人传统,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知识技能并重的面向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创建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现代化新型职业技术学校。
第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级主管单位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依法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包括职前和职后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依法执行高中阶段学历层次的中等职业教育学业标准、学生入学资格和基本修业年限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实施中职、中高职贯通、中本贯通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面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建设规划。学校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市教委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立德树人、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打造具有鲜明职教特点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要求,提升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国内外校际交流合作,探索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紧紧围绕国家和上海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增强学校的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文化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创建特色校园文化,以文化汇聚学校发展合力。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校党委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五大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保证学校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支部建设,确保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作用发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推荐学校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讨论决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扎实推进“四责协同”机制建设,支持学校纪委发挥监督执纪问责作用;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学校党的统一战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分管领域的“一岗双责”。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会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凡属学校重大问题都要经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履行职责。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并实施奖惩,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校重要事项的决策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主要研究拟由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与效能的原则设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学辅助部门等部门组成。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教学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发展规划;
(三)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五)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六)审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七)审议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建议;审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的推荐建议;
(八)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九)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指导、促进专业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创新的学术文化;
(十一)审议、咨询和决策由上级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和教育教学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校根据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及分布,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正、公平推荐、遴选,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并主持,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负责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力,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以及有关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教职员工岗位责任制方案以及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审议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和教代会审议通过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五)审议教代会工作机构工作情况、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事项;
(六)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四月初召开一次,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根据实际特殊情况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需要设置系、部、中心等二级教学单位,接受学校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二级教学单位实行系、部、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对校长负责,全面负责系、部、中心一切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学校通过团代会、学生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三)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存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以及志愿者活动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完成专业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服务以及心理健康咨询和就业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有益于提高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学生社团须经学校批准成立,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则和程序,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全学生安全保护及伤害事故处理机制,学生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良好师德、具备相应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教学规范,完成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追求高水平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技能提升和技术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有序开展各类学习进修。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师权利保障机制,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规范教师申诉处理的规则和程序,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与审计,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二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的合作,共建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主动与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方面开展合作,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教学活动之中。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设立学生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依法履行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向社会提供多种方式的社会服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依法开展职后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按照市场和社会需求培养各类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校训:团结、勤奋、务实、求精。
第六十条 校标:以“工”字型为主要元素,由英文校名缩写STS字母结合,配以圆环形图案组成,突出机电、财经商贸融为一体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摇篮的内涵,校标以深蓝色为主色调。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字体为汉仪雪君体。
第六十一条 校徽: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字体为汉仪雪君体。教职员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蓝底白字。
第六十二条 校旗:深蓝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白色汉仪雪君体校名“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
第六十三条 校歌:放飞希望。
第六十四条 校庆日:每年10月2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政联席会提交,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方案须由校党政联席会提交,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向本校和社会重新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其他规章。与本章程不相符合的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